一、出臺背景
《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要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體現本省、本地區特色以及特有的文化形態項目應當優先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
《泉州市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八條要求,“本市實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保護制度。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在調查、認定的基礎上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規范石獅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評定和管理工作。
二、主要內容
共五章二十三項內容。
第一章:總則。明確本辦法制定依據、管理對象和適用范圍;
第二章:申報與評定。明確石獅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項目保護單位申報條件、提交材料、申報與評定程序、評定范圍、期限等;
第三章:保護。明確石獅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傳承措施、項目保護單位權利和職責等內容;
第四章:考核與管理。明確石獅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檢查監督、考核評估、獎懲等;
第五章:附則。明確本辦法解釋權、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三、主要亮點
(一)明確申報批次時限:原則上一般每3年認定一批。
(二)明確傳統醫藥、傳統技藝(小吃類)等涉及民眾生活的傳統制作工藝申報應當具備的條件:其產品應事先獲得相關部門的批準或確認。
(三)明確石獅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撤銷收回機制:石獅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因客觀環境改變、保護不力等原因導致不再呈“活態”特性而消亡的,經石獅市文化體育和旅游局組織核實、組織專家審核評定,報石獅市人民政府批準退出名錄,并向社會公告。
(四)明確石獅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取消和調整機制:怠于履行保護、傳承職責,未能有效實施石獅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計劃的;
因保護不力、保護措施不當或者違反合理利用原則,導致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者失去真實性的;違反法律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未按照有關規定申報、使用國家、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未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審查評價情況的;未按照有關規定報送項目保護情況的;保護單位因合并、撤銷、解散、被宣告破產等事由已經不存在的。取消其保護單位資格或調整保護單位。
(五)明確石獅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考核與管理機制:建立項目保護單位定期自查和報告制度。項目保護單位每年11月前開展自查自評,石獅市文化體育和旅游局每年12月底前組織對項目保護單位年度保護計劃的進展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并制定次年的量化年度保護任務指標。
四、范圍期限
本政策范圍為石獅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申報、評定和管理,有效期限至2030年9月16日。
五、注意事項
申報石獅市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必須首先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報項目申請并經論證同意后報送石獅市文化體育和旅游局評定。
六、聯系人、聯系電話
聯系人:小諶,電話:0595-8861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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