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石獅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執法公示(行政處罰)第一批
|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號 | 當事人 | 立案時間 | 案由 | 執法類別 | 執法法律依據 | 執法法律條件 | 執法決定日期 | 辦理程序 | 辦理結果 |
| 1 | 閩泉石城管執法罰決〔2026〕021號 | 湯瑜榕 | 2026年1月5日 |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及《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 2026年1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巡查發現,湯瑜榕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石獅市寶蓋鎮回興路288號龍喜華城6幢2507室住宅進行了改造,在局部區域增加樓板、局部區域增加墻體占用封閉露臺,違建面積10.76平方米。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及《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及《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應予處罰。 | 2026年3月4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繳納罰款 |
| 2 | 閩泉石城管執法罰決〔2026〕024號 | 肖中紅 | 2026年2月27日 |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行為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及《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 肖中紅于2026年2月27日在石獅市寶蓋鎮寶島路段運輸渣土途中無密封、包扎、覆蓋,暫未造成遺撒。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和《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及《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予處罰。 | 2026年3月3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繳納罰款 |
| 3 | 閩泉石城管執法罰決〔2026〕025號 | 陳升林 | 2026年3月2日 |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行為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及《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 陳升林于2026年3月2日在石獅市蚶江鎮石錦路段運輸渣土途中無密封、包扎、覆蓋,暫未造成遺撒。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和《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及《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予處罰。 | 2026年3月6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繳納罰款 |
| 4 | 閩泉石城管執法罰決〔2026〕026號 | 郭寶柱 | 2026年3月2日 |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行為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及《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 郭寶柱于2026年3月2日在石獅市蚶江鎮石錦路段運輸渣土途中無密封、包扎、覆蓋,暫未造成遺撒。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和《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及《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予處罰。 | 2026年3月6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繳納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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