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石獅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行政執(zhí)法公示(行政處罰)第三批
|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號 | 當事人 | 立案時間 | 案由 | 執(zhí)法類別 | 執(zhí)法法律依據 | 執(zhí)法法律條件 | 執(zhí)法決定日期 | 辦理程序 | 辦理結果 |
| 1 | 閩泉石城管執(zhí)法罰決〔2025〕116號 | 石獅市愛晨針織科技有限公司 | 2025年12月16日 | 非法占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 石獅市愛晨針織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于2024年3月起超出審批范圍在石獅市蚶江鎮(zhèn)洪窟村占用集體土地建設圍墻及圍墻內的地面水泥硬化和廠房,2025年10月竣工。違法占用集體土地面積428.19平方米(合0.6423畝,包括占地面積78.48平方米的廠房和占地面積349.71平方米的圍墻及圍墻內地面水泥硬化)。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予處罰。 | 2026年1月22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繳納罰款 |
| 2 | 閩泉石城管執(zhí)法罰決〔2026〕008號 | 楊寶云 | 2026年1月18日 |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行為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及《泉州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 楊寶云于2026年1月18日在石獅市蚶江鎮(zhèn)石錦路段運輸渣土途中無密封、包扎、覆蓋,造成遺撒。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和《泉州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及《泉州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應予處罰。 | 2026年1月21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繳納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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