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石獅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執法公示(行政處罰)第二批
|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號 | 當事人 | 立案 時間 |
案由 | 執法類別 | 執法法律依據 | 執法法律條件 | 執法決定日期 | 辦理程序 | 辦理結果 |
| 1 | 閩泉石城管執法簡罰決〔2026〕001號 | 張希亮 | 2026年1月5日 | 隨意堆放建筑垃圾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 2026年1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巡查發現,張希亮在石獅市永寧鎮梅林停車場存在隨意堆放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經查,此為當事人第一次實施該違法行為。其行為涉嫌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應予處罰。 | 2026年1月5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繳納罰款 |
| 2 | 閩泉石城管執法罰決〔2026〕003號 | 肖前輝 | 2026年1月10日 |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行為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及《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 肖前輝于2026年1月10日在石獅市鳳里街道石泉二路運輸渣土途中無密封、包扎、覆蓋,暫未造成遺撒。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和《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及《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予處罰。 | 2026年1月13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繳納罰款 |
| 3 | 閩泉石城管執法罰決〔2026〕004號 | 沈俊波 | 2026年1月11日 |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行為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及《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 沈俊波于2026年1月11日在石獅市蚶江鎮石錦路段運輸渣土途中無密封、包扎、覆蓋,造成遺撒。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和《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及《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予處罰。 | 2026年1月15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繳納罰款 |
| 4 | 閩泉石城管執法罰決〔2026〕005號 | 陳梅 | 2026年1月11日 |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行為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及《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 陳梅于2026年1月11日在石獅市蚶江鎮石錦路段運輸渣土途中無密封、包扎、覆蓋,造成遺撒。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和《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及《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予處罰。 | 2026年1月15日 | 一般程序 | 自行繳納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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