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石獅市交通和港口發展局行政許可公示
發布時間:
2025-10-01 16:40:00
| 序號 | 立案時間 | 案由 | 執法類別 | 執法法律依據 | 執法法律條件 | 執法決定日期 | 辦理程序 | 辦理結果 |
| 1 | 2025/9/1 | 福建佳爾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外)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三次修訂)第二十四條、《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辦運函〔2019〕1391號)第十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12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公布,2019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7號修正)第六條。 | 1.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2.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4.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 5.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運輸長度在14米以上或寬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貨物的車輛,或者運輸重量在20噸以上的單體貨物或不可解體的成組(捆)貨物的車輛)。 6.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車輛,專用容器、設備、設施應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7.從事集裝箱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集裝箱相適應的車輛,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8.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關于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要求,并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交互處理及全程跟蹤記錄等線上服務能力。 9.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0.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上傳運單數據至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 | 2025/9/1 | 受理(窗口經辦人,0.5個工作日)→審查(現場踏勘及窗口負責人審核,2個工作日;)→決定(分管領導審批,0.5個工作日;窗口經辦人辦結,即辦)。 | 獅運管貨許〔2025〕43號 |
| 2 | 2025/9/10 | 福建省泉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石獅分公司 道路客運班線中途停靠站點變更 |
行政許可 | 第二十三條 受理一類、二類客運班線和四類中的毗鄰縣間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7日內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意見;同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0日內反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設區的市內毗鄰縣間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省際、市際毗鄰縣間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仍協商不成的,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一類、二類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由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 1.具備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資質,變更客運班線許可事項。 2.經征詢中途停靠地同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意見,反饋同意或逾期不予答復。 3.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一類、二類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決定。 | 2025/9/15 | 受理(窗口經辦人)→決定(窗口負責人審批;窗口經辦人辦結)。 | 獅運管客許〔2025〕3號 |
| 3 | 2025/9/16 | 泉州超盛物流有限公司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件換發 |
行政許可 | 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 交公路發〔2008〕382號公布,交運便字〔2014〕181號修訂 |
第十四章 道路運輸證件管理工作規范 第一節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件換發、補發 (一)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在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提前10個工作日,持原證件(正、副本)到原發證機關換發新證。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的時限為道路運輸經營者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換證時應對其經營資質條件進行復核,對違章處理情況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發。換證工作可結合年度道路運輸經營者信譽考核工作一并進行。 (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因損壞、污損,需換發新證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發證機關收回原證件,按原證件編號換發新證。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丟失需補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并在所在地的報刊刊登遺失聲明,發證機關予以補發新證,并重新編號。 (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損壞、污損換證及遺失補證的,其證件有效期一律填寫換、補證日期至原證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2025/9/16 | 受理(窗口經辦人)→決定(窗口負責人審批;窗口經辦人辦結)。 | 獅運管貨許〔2025〕44號 |
| 4 | 2025/9/23 | 石獅萬發物流有限公司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件換發 |
行政許可 | 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 交公路發〔2008〕382號公布,交運便字〔2014〕181號修訂 |
第十四章 道路運輸證件管理工作規范 第一節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件換發、補發 (一)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在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提前10個工作日,持原證件(正、副本)到原發證機關換發新證。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的時限為道路運輸經營者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換證時應對其經營資質條件進行復核,對違章處理情況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發。換證工作可結合年度道路運輸經營者信譽考核工作一并進行。 (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因損壞、污損,需換發新證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發證機關收回原證件,按原證件編號換發新證。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丟失需補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并在所在地的報刊刊登遺失聲明,發證機關予以補發新證,并重新編號。 (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損壞、污損換證及遺失補證的,其證件有效期一律填寫換、補證日期至原證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2025/9/23 | 受理(窗口經辦人)→決定(窗口負責人審批;窗口經辦人辦結)。 | 獅運管貨許〔2025〕45號 |
| 5 | 2025/9/24 | 泉州市興邦順通運輸有限公司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件換發 |
行政許可 | 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 交公路發〔2008〕382號公布,交運便字〔2014〕181號修訂 |
第十四章 道路運輸證件管理工作規范 第一節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件換發、補發 (一)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在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提前10個工作日,持原證件(正、副本)到原發證機關換發新證。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的時限為道路運輸經營者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換證時應對其經營資質條件進行復核,對違章處理情況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發。換證工作可結合年度道路運輸經營者信譽考核工作一并進行。 (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因損壞、污損,需換發新證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發證機關收回原證件,按原證件編號換發新證。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丟失需補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并在所在地的報刊刊登遺失聲明,發證機關予以補發新證,并重新編號。 (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損壞、污損換證及遺失補證的,其證件有效期一律填寫換、補證日期至原證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2025/9/24 | 受理(窗口經辦人)→決定(窗口負責人審批;窗口經辦人辦結)。 | 獅運管貨許〔2025〕46號 |
| 6 | 2025/9/25 | 泉州市天盛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件換發 |
行政許可 | 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 交公路發〔2008〕382號公布,交運便字〔2014〕181號修訂 |
第十四章 道路運輸證件管理工作規范 第一節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件換發、補發 (一)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在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提前10個工作日,持原證件(正、副本)到原發證機關換發新證。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的時限為道路運輸經營者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換證時應對其經營資質條件進行復核,對違章處理情況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發。換證工作可結合年度道路運輸經營者信譽考核工作一并進行。 (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因損壞、污損,需換發新證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發證機關收回原證件,按原證件編號換發新證。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丟失需補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并在所在地的報刊刊登遺失聲明,發證機關予以補發新證,并重新編號。 (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損壞、污損換證及遺失補證的,其證件有效期一律填寫換、補證日期至原證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2025/9/25 | 受理(窗口經辦人)→決定(窗口負責人審批;窗口經辦人辦結)。 | 獅運管貨許〔2025〕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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