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向
(一)原戶主戶口已注銷的;
(二)原戶主戶口遷出的;
(三)原戶主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的。
二、需提交材料:
屬第(一)(二)(三)項情形的,憑戶內成年人協商一致的書面意見以及新戶主《居民身份證》確認登記新戶主;未提供上述材料的,由公安派出所按照原戶主的配偶、父母、未達法定婚齡成年子女、兄弟姐妹、年齡從大至小的其他戶內成員的順序暫定新戶主。屬第(四)項情形的,憑房屋權屬證明登記新戶主,一般以房屋權屬份額最大的戶內成員為新戶主,有爭議時,以戶內成員協商一致確定的戶內成員為新戶主。
集體戶申請變更戶主的,應當由單位向
三、辦理程序及時限:
由戶內成年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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