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及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籍貫變更更正:
(一)父母一方籍貫為中國臺灣籍,要求籍貫變更為中國臺灣籍的;
(二)父母離異,與該公民共同生活的一方與中國臺灣籍同胞形成新的婚姻關系要求籍貫變更為中國臺灣籍的(未滿18周歲的,需由父母商定一致);
(三)外國人加入中國國籍并定居中國,籍貫登記與入籍前國家名稱不一致的;
(四)除變更為中國臺灣籍情形外,因收養等關系變化或者重新確認,按照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的。
二、需提交材料:
1、書面申請
2、雙方《居民戶口簿》
3、雙方《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身份證件;
4、關系證明
5、父母離異,與該公民共同生活的一方與中國臺灣籍同胞形成新的婚姻關系要求籍貫變更為中國臺灣籍的(未滿18周歲的,需由父母商定一致);
6、外國人加入中國國籍并定居中國,籍貫登記與入籍前國家名稱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外國證件;
三、辦理程序及時限:
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受理,5個工作日辦結。
四、注意事項:
公民申報戶口登記的籍貫,原則上登記其祖父居住地,無法確定祖父居住地的,隨父親籍貫;無法確定父親籍貫的,以出生地為籍貫;父母一方為中國臺灣籍的,籍貫可以登記為中國臺灣;外國人經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國家為籍貫;籍貫不詳的棄嬰,以收養人籍貫或者收養機構所在地為籍貫。

閩政通APP
閩公網安備:3505810200000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