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及條件:
二、需提交材料:
1、本人的書面申請(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須由親生父母協商一致并持雙方書面申請,已滿10周歲的,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并聲明不存在不予受理情形;
2、《居民戶口簿》;(非同戶人員需提供關系證明)
3、《居民身份證》;(未滿18周歲的需提供父母雙方身份證)
5、父母一方失蹤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蹤文書或者注銷原因為死亡的《戶口注銷證明》,到
(1).子女未滿10周歲的,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持雙方書面申請,同時到
(2).子女已滿10周歲未滿18周歲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持雙方書面申請,同時到
(3).子女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以本人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名字的變更。
三、辦理程序及時限:
四、注意事項:
(一)、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14周歲以上的公民申請變更名字時,應當書面承諾不具有如下情形: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審結的,或者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2.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從事相關職業,期限未屆滿或者被法律法規列為職業禁止對象的;3.因行政處罰案件尚未作出決定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4.因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5.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6.被限制出國(境)期限未滿的;7.父母離婚后,雙方未取得一致意見,申請未滿18歲子女姓名變更的,不予受理。已批準變更姓名后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批準變更的決定,恢復其變更前的姓名。
(二)、名字用字應當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字;2.申報戶口登記的姓名應當遵循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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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3505810200000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