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及條件:
(一)因血緣關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間變更姓氏的;
(二)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的;
(三)因涉外婚姻關系變更姓氏的;
(四)未滿18周歲公民,因父母再婚申請變更隨繼父或繼母姓氏的;
(五)屬非婚生的未滿18周歲公民,因父或母另組家庭申請變更隨繼父或繼母姓氏的;滿18周歲后申請的;
(六)少數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變更姓氏的;
(七)因不規范簡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姓氏的。
二、需提交材料:
1、本人的書面申請(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須由親生父母協商一致并持雙方書面申請,已滿10周歲的,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并聲明不存在不予受理情形;
2、《居民戶口簿》;(非同戶人員需提供關系證明)
3、《居民身份證》;(未滿18周歲的需提供父母雙方身份證)
4、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須由親生父母協商一致并持雙方書面申請,已滿10周歲的,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5、按以下條件分別提供材料:
(一)因血緣關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間變更姓氏的;
需提交關系證明;
(二)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的,需提交收養證明;
(三)因涉外婚姻關系變更姓氏的,需提交婚姻關系證明;
(四)未滿18周歲公民,因父母再婚申請變更隨繼父或繼母姓氏的,需提交《結婚證》(父與繼母或者母與繼父間)、《離婚證》(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民事調解書)。滿18周歲后申請的,應當具備在未滿18周歲期間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經歷的條件;
(五)屬非婚生的未滿18周歲公民,因父或母另組家庭申請變更隨繼父或繼母姓氏的,需提交《結婚證》(父與繼母或者母與繼父間);滿18周歲后申請的,應當具備在未滿18周歲期間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經歷的條件;
(六)少數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變更姓氏的,需經公安派出所調查確認屬實;
(七)因不規范簡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姓氏的。
三、辦理程序及時限:
。
四、注意事項:
(一)、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14周歲以上的公民申請變更姓氏時,應當書面承諾不具有如下情形: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審結的,或者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2.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從事相關職業,期限未屆滿或者被法律法規列為職業禁止對象的;3.因行政處罰案件尚未作出決定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4.因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5.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6.被限制出國(境)期限未滿的;7.父母離婚后,雙方未取得一致意見,申請未滿18歲子女姓名變更的,不予受理。已批準變更姓名后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批準變更的決定,恢復其變更前的姓名。
(二)、前款規定以外情形申請姓氏變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訴訟判決明確的姓氏辦理。
(三)、公民申報出生戶口登記的姓名與《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公安機關以《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戶口登記,再根據公民申請,按照變更姓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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