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及條件:
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與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間相互投靠;
二、需提交材料:
(一)未滿18周歲的公民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1、書面申請
2、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關系證明
4、被投靠人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三、辦理程序及時限:
1、省外戶口遷移由派出所受理,經縣級公安戶政部門核準后,出具《準予遷入證明》,10個工作日內辦結;遷移人憑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戶口遷移證》及《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2、省內設區市以外的戶口遷移由派出所受理,經縣級公安戶政部門核準后,10個工作日內辦結。
3、本設區市以內的由派出所受理、核準,5個工作日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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